中譁會計記帳士事務所‧中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SS http://www.icacc.com.tw/zh/news_rss ※賠本賣房 仍會課奢侈稅※稅務訊息 utf-8 Thu, 25 Apr 2024 09:29:55 CST Thu, 25 Apr 2024 09:29:55 CST http://www.icacc.com.tw service@netboss.com.tw service@netboss.com.tw 稅務訊息2016-07-30 標題 財政部就各界關切房屋稅議題之說明 http://www.icacc.com.tw/zh/news/1/19.html   財政部表示,鑒於部分地方政府公告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已沿用30年均未調整,致房屋標準價格嚴重偏離實際情形,房屋評定現值偏低,造成房屋稅稅負未盡合理。該部爰於103年間依據財政健全方案函請各地方政府於未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時,應將房屋構造標準價格合理調整。惟最近各界迭有反映因房屋評定現值調整,致造成房屋稅稅負偏重情形。該部後續將朝下列方向研議:

 


一、檢討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之期程規定

 


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無法適時合理反映實際狀況,如能縮短評定時程為2年或逐年調整,於建材或街路繁榮程度變動大時,其調整幅度將較溫和,而在街路繁榮程度沒落時,亦得適時調降路段率。該部將聽取各界意見後,檢討鬆綁3年期間限制之可行性。

 


二、檢討自住使用房屋稅負是否合理

 


由於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之時間不一,調整幅度也不同,有無因而影響自住房屋之稅負情形,該部將了解各地方政府近期重新評價情形,整體檢討自住使用房屋稅負。

 


三、與內政部共同推動房地稅基查估機制

 


由於房屋及土地之稅基評定,將影響課稅合理性與公平性,該部與內政部已建立平台,將共同推動房屋稅及地價稅稅基合理評估機制,俾提升房地稅基之正確性與合理性。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淑倩

 


聯絡電話:2322-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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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本賣房 仍會課奢侈稅因欠繳稅捐遭禁止處分之不動產,須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方能辦理移轉 http://www.icacc.com.tw/zh/news/2/17.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應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款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納稅義務人若有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需要時,須先行繳清稅捐或提供足額擔保,才能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李小姐102年出售不動產漏報財產交易所得,經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稅額200萬元,李小姐不服依法申請復查,因未依限繳清稅捐,稽徵機關查得其名下有1台車輛,依規定函請監理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嗣李小姐有出售車輛之需求,經輔導其提供足額擔保品申請塗銷禁止財產處分,才順利完成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通知書時,應於繳納期間繳納,以免因欠稅名下財產遭禁止處分。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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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105年5-6月期統一發票中1,000萬元特別獎有19張、中200萬元特獎有13張,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前往郵局兌領 http://www.icacc.com.tw/zh/news/1/18.html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5年5-6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05年7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01099147,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55517602,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可兌領特別獎發票共有19張、特獎發票共有13張,開立這些發票的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賦稅署提醒民眾仔細檢視手中105年5-6月期統一發票,對中特別獎、特獎、頭獎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百萬獎獎項者,請於105年8月6日至105年11月7日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至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在郵局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延時營業窗口及夜間郵局均不辦理兌獎業務)兌領獎金,對中二獎以下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獎項者可向各地郵局兌獎。

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者,除可對統一發票中獎號碼,亦可對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百萬獎獎金100萬元10組、仟元獎獎金2,000元8,000組,使用載具之電子發票若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者,以領取較高獎金1個獎別為限。此外,中獎民眾若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號者,中獎獎金將自105年8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設定自動匯款者,請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會員卡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向郵局兌獎。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將在徵得開立特別獎、特獎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同意後,派員到其營業場所祝賀,希望藉由祝賀活動之宣傳,提醒民眾購物消費不忘索取發票,並記得按時兌獎。

(檢附105年5-6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及特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2)2322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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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仍應依法徵免所得稅 http://www.icacc.com.tw/zh/news/1/16.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85年3月27日台財字第851900292號函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代價,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行為,獲取之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成本及費用,並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計算損益,徵免所得稅。

該局查核某基金會承辦臺北市政府委辦經營托兒所專案業務,取得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後尚有結餘約160萬餘元,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9萬餘元。該基金會主張與社會局簽訂之契約書載明其經營之盈餘須應用在同一專案,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惟查經營托兒業務係屬銷售勞務行為,依前揭規定仍應將其收入減除成本、費用之結餘列為課稅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於結算申報時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避免造成所得稅之短漏情形而受罰,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3)

更新日期: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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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要繳營業稅嗎? http://www.icacc.com.tw/zh/news/1/15.html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財政部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令發布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而買賣業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勞務業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萬元。
該所說明,網路團購之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抑或經常性利用網路,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相關費用等而取得代價者,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如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自應依上開規定課徵營業稅。如網路團購之主購人僅揪團合購,非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亦未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者,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疑義。
該所提醒,網路團購之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抑或經常性利用網路,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相關費用等而取得代價者,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若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所網站(http://www.ntact.gov.tw/N57.ASP)提供之「稅務E點通」網頁電話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北斗稽徵所 姓名:鄭雅惠 聯絡電話:04-8871204轉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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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遺產稅可以分18期繳納 http://www.icacc.com.tw/zh/news/1/14.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繳納;但如果應繳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一時無法全部繳納,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也就是繳納期限最長可達36個月;但申請分期繳納,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到繳納當日為止,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曾老先生於1031月死亡,其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國稅局核定應繳遺產稅126萬元,繳納期限為103425日,繼承人表示因父親所遺留財產皆為不動產,繼承人亦無現金可用以繳納該筆遺產稅,於10333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每期間隔2個月,並自103426日起計算分期利息,也就是繼承人每期除了要繳7萬元遺產稅外,還必須額外繳納從103426日到繳納日為止之利息。第1期繳納期限為103625日,繼承人在103620日到代收稅款的銀行繳納,除了第1期應該繳納的遺產稅外,銀行還會加收103426日到103620日的利息147(計算式:70,0001.37%56/365147)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核准分期繳納後,當有一期稅款未如期繳納,國稅局會取消分期的權利,將就全部未繳清的餘額,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在10日內繳清,如逾期仍未繳納,則會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每期的繳納期限,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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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應課徵營業稅 http://www.icacc.com.tw/zh/news/1/13.html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學童近視比例日益增高,至眼科診所求診同時配副眼鏡情形愈來愈普遍,眼科診所如兼營眼鏡銷售業務者,除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銷售眼鏡之收入,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7月14日台財稅第780216832號函規定,眼科診所銷售眼鏡,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上開銷售行為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辦登記事宜。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張惠蘭,電話:04-23051111轉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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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有陪侍服務之特種飲食業,陪侍不分性別」,應課徵營業稅稅率均為25% http://www.icacc.com.tw/zh/news/1/12.html 本局表示,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規定「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25%。」,由於僅註明「有女性陪侍」,不符合性別平等原則,自103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25%。」。
  本局表示,有陪侍服務之特種飲食業,不再限定「女性」,對於有男性(牛郎)、第三性公關陪侍服務或其他陪侍服務,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之營業稅稅率25%申報繳納營業稅,勿存僥倖之心態,待被查獲時,除補徵稅款外,仍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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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http://www.icacc.com.tw/zh/news/1/11.html 本局表示,某甲於97年至98年間未申請營業登記,亦非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經營坐月子中心業務,銷售額合計4,680,000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34,000元及處罰鍰234,000元。某甲不服,主張其所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屬醫療勞務,應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納營業稅及免處罰鍰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本局指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係屬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現行營業稅法並無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又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方屬醫療勞務,准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屬醫療勞務者,其主體必須係依醫療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所認可成立者為限。本件某甲確非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則其所提供之產婦產後服務,即難認定為醫療勞務,依規定應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乃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本局特別呼籲,未經合法立案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非屬於醫療勞務,應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應注意相關稅法之規定,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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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否課徵贈與稅? http://www.icacc.com.tw/zh/news/1/10.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贈與人贈與他人財產,每年免稅額為220萬元,如果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人於「贈與時」之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如兄弟姊妹)財產之買賣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及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且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時,免課贈與稅。

至於如何判斷買賣雙方是否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該局指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血親或姻親之認定,請參照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規定,例如兄弟姐妹間以及民眾最常忽略之連襟或妯娌之親屬關係皆為二親等以內。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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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問答/應付帳款時效消滅 列該年度其他收入 http://www.icacc.com.tw/zh/news/1/9.html 嘉義市張小姐問:該公司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未付帳款及債務,應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如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分別有15年、五年及二年之規定,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利,營利事業如因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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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綜所稅補徵稅單已寄發,請利用多元管道繳納稅款 http://www.icacc.com.tw/zh/news/1/8.html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已陸續寄發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日期至113年3月10日截止。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認為核定補稅內容有錯誤,請於繳納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查對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3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除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繳納外,也可以使用自動櫃員機(ATM)及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方式繳稅,或利用手機下載「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即可以綁定之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立即完成繳稅。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四家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請於繳納期間利用多元管道繳納稅款,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強制執行,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更新日期: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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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自103年9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19,273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健保業務宣導!) http://www.icacc.com.tw/zh/news/1/7.html 寄件者: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承保組 [mailto:health@nhi.gov.tw]
寄件日期: 2014年8月12日 上午 01:06
收件者: dinwei.pfg@msa.hinet.net
主旨: 自103年9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19,273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健保業務宣導!)

* 請注意:此郵件是系統發送信件,請勿直接回覆,謝謝!! *
您好:
自103年9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19,273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以下訊息請協助轉知  貴單位所屬人員知悉。
 
一、衛生福利部在103年7月21日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5、12條條文,自103年9月1日起調高兼職所得之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當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時(目前為19,273元),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該規定適用於所有健保保險對象,因此原須提出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已配合刪除。
 
二、健保署提醒,在103年8月31日前,扣費單位仍須依現行規定,扣收兼職所得的補充保險費(即除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與無專職工作的學生等弱勢民眾以基本工資為扣取下限外,其餘保險對象以5,000元為扣取下限)。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承保組 敬啟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電子郵件通知:
本信件及附件內容可能為機敏性資料,若您並非被指定之收信人或在任何原因未經授權的情形之下收到本信件,請勿揭曉本信件內容於任何人,並請告知原發信人,以及請從您的電腦刪除此信件和銷毀任何已列印的文件。感謝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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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稅務問答/父母股票贈子女股利 歸屬看基準日 http://www.icacc.com.tw/zh/news/1/6.html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店區李小姐問:父母將持有之公司股票贈與子女,所分配的股利究屬父母所得或子女所得?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父母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贈與子女,所分配的股利究屬父母或子女所得,應視父母贈與過戶時點在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除權、除息基準日)前後而有所不同。
 
父母將其所持有之公司股票,於除權除息基準日前,贈與並過戶給其子女,且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則嗣後該子女因持有上開受贈股票所領得之股利,即屬該子女之所得。反之,若父母於除權除息基準日後,始將其所持有之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子女者,則該年度股利仍屬父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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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奢侈稅豁免條款 將擴大 http://www.icacc.com.tw/zh/news/1/5.html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開徵已逾二年,因非自願性因素售屋者,至今僅有一例符合免稅,無炒房意圖但因經濟需求被迫要在短期內售屋者,仍難逃奢侈稅的課稅法網。
財政部正在研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根據外界的建議,短期持有的售屋課稅案件,未來可以考慮以「其他」等概括豁免條款,視個案情節決定應否排除課稅,降低傷及無辜的範圍。
 
奢侈稅自2011年6月起開徵後,所有非自願性售屋准予免稅的豁免情形,都要經財政部公告,約近二年半以來,僅有一例「因非自願性離職,出售新購房屋」者,符合免徵條件,其餘仍需課稅。
 
依據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二戶房地,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新房地時,須符合「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的法定要件,才可排除課稅。因經濟因素售屋,縱使迫於無奈,亦不適用。
 
南區國稅局有一案例,甲在2012年間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新房地A,未依規定申報奢侈稅;且出售A房地時,甲名下另有一戶B房地,因而遭補稅處罰。甲主張考量配偶醫療方便購買A房地,因原任職公司薪資待遇無法維持家計,轉至其他公司上班才會出售A房地,非屬炒作。
 
國稅局表示,甲因轉換工作出售A房地,係出於自身經濟考量的自願性任、離職,且非屬同一公司的調職,也不符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的非自願因素,不在免稅範圍。
 
財政部則指出,屬於「經濟因素需求」的售屋者,與現行公告非自願性離職的售屋情況不同,仍要課徵奢侈稅。目前公告的免徵案例,只限因新工作到外地任職,在外地購入新屋後,不到二年遭資遣,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資遣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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