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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奢侈稅豁免條款 將擴大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開徵已逾二年,因非自願性因素售屋者,至今僅有一例符合免稅,無炒房意圖但因經濟需求被迫要在短期內售屋者,仍難逃奢侈稅的課稅法網。
財政部正在研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根據外界的建議,短期持有的售屋課稅案件,未來可以考慮以「其他」等概括豁免條款,視個案情節決定應否排除課稅,降低傷及無辜的範圍。
 
奢侈稅自2011年6月起開徵後,所有非自願性售屋准予免稅的豁免情形,都要經財政部公告,約近二年半以來,僅有一例「因非自願性離職,出售新購房屋」者,符合免徵條件,其餘仍需課稅。
 
依據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二戶房地,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新房地時,須符合「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的法定要件,才可排除課稅。因經濟因素售屋,縱使迫於無奈,亦不適用。
 
南區國稅局有一案例,甲在2012年間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新房地A,未依規定申報奢侈稅;且出售A房地時,甲名下另有一戶B房地,因而遭補稅處罰。甲主張考量配偶醫療方便購買A房地,因原任職公司薪資待遇無法維持家計,轉至其他公司上班才會出售A房地,非屬炒作。
 
國稅局表示,甲因轉換工作出售A房地,係出於自身經濟考量的自願性任、離職,且非屬同一公司的調職,也不符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的非自願因素,不在免稅範圍。
 
財政部則指出,屬於「經濟因素需求」的售屋者,與現行公告非自願性離職的售屋情況不同,仍要課徵奢侈稅。目前公告的免徵案例,只限因新工作到外地任職,在外地購入新屋後,不到二年遭資遣,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資遣規定者。